凤凰网与凤凰卫视分别是华语媒体中极具影响力的知名互联网资讯门户网和电视媒体,两者均属凤凰集团旗下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在一般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但有人却打着“凤凰”集团的名号大肆的“招兵买马”,在商标和商号中均使用“凤凰”字样,且使用近似凤凰图形logo!
近日,海淀法院对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起诉假凤凰媒体——“凤凰通讯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通讯社”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赔偿500万元。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通报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标识“凤凰”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从公众的认知角度来看,被告的上述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且被告在对外宣传中也积极将“凤凰通讯社”与“凤凰卫视”“凤凰网”相联系,该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
此外,法院认为,凤凰通讯社及其法定代表人多次在公开场合发布声明称,“凤凰通讯社是继凤凰卫视和凤凰网之后,又一个与之并行的,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闻媒体机构”,该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
故法院认定,凤凰通讯社的以上行为,意欲利用原告知名度误导相关公众,非法争夺原告市场利益,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考虑到被告侵权时间长、范围广、侵权情节恶劣等因素,应承担经济损失赔偿额。故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
被告“凤凰通讯社”无论从商标、商号及虚假宣传方面,均具有“傍名牌”的明显恶意。
即,明知原告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在媒体领域的极高知名度,仍借用各种形式或方式进行恶意模仿,误导相关公众,牟取非法利益。
被告侵权故意明显、侵犯范围之广(覆盖海内外)以及侵权时间持续等,已经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商誉及经济损失。
对此恶意侵权行为法院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也彰显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维护市场秩序公平公正健康发展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