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商标保护。在商标布局上,小米公司一直以来都是许多企业竞相学习的对象。小米公司与多数企业一样,同样也遇到过商标被抢注的问题,正因其完善的商标布局,才得以维权成功!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小米卫浴王某某与小米科技4件“MIUI”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小米卫浴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小米卫浴的4件“MIUI”商标宣布无效。据了解,小米卫浴公司于2014年4月3日成立,经营范围涉及生产、加工、销售卫浴洁具配套产品、五金制品及配件、家具、陶瓷制品、日用品等。截至目前,小米卫浴公司共申请商标52件,注册了多枚他人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包括与“小米”相关的“XIAOMI”、“MIUI”、“小米”、“小米之家”商标以及“七牧王”商标。本次案件,主要针对的是其中由小米卫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申请的第16493289号“MIUI”商标,第13595158号、第13595159号“MIUI”商标,第14368244号“MIUI”商标。2018年1月,小米科技公司针对4件“MIUI”商标向原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审理认为,涉案商标摹仿小米公司在先注册的“MI及图”,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此外摹仿商标不仅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还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属不正当竞争,遂裁定4件涉案商标无效。王某某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米卫浴存在明显摹仿、抢注知名商标的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驳回小米卫浴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米卫浴公司与王某某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中除涉案商标外,还包括“小米”“XIAO MI”“MI”“小米之家”“米优”“七牧王”等众多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涉及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概念,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兜底条款。从文意解释的角度来说,是指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虽说注册商标是企业建立品牌IP的重要手段,但也要提醒大家在申请商标时一定要遵守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的各项规定,切勿恶意抢注、囤积商标,合理规避侵权风险。